問題十三:交易人於兼營期貨之證券商處開立銀行帳戶時,可否沿用其原有證券交易使用之銀行帳戶?期貨交易人是否必要與期貨商在同一結算銀行開立存款帳戶? | | 交 易人於兼營期貨業務之證券商處開戶及交易,其買賣證券所用之款項劃撥帳戶得同時做為期貨交易保證金撥轉用帳戶,交易人可透過該帳戶將保證金撥轉入期貨商指 定銀行帳戶,惟應瞭解該銀行是否亦為 證券商於期貨交易所使用之結算銀行,如果不是,就牽涉到上繳保證金時跨行轉帳時效性、手續費及銀行對每日轉帳金額上限等問題,交易人在決定是否共用同一銀 行帳號時,應一併納入考量。目前亦有結算銀行已開發虛擬帳號,可由交易人在辦理存入保證金時直接由保證金專戶銀行查詢該客戶下單之期貨商及交易帳號,節省 作業之流程及時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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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十四:委託人於多家期貨商開立交易帳戶時,是否可做帳戶間部位轉移? | | 依期貨商管理規則第五十六條規定,期貨商只有在遇破產、解散、停業或依法令應停止收受期貨交易人訂單時,主管機關得命令其將所屬期貨交易人之相關帳戶移轉至該期貨商訂有承受契約之其他期貨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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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十五:向專營期貨商、兼營期貨商、期貨交易輔助人處下單程序上有何不同? | | 期貨交易人可直接向期貨商、證券商兼營期貨業務、或期貨交易輔助人下單,惟期貨交易輔助人於接單後須轉單至委任期貨商處執行買賣申報,不似專業期貨商或兼營期貨商於接單後直接進行買賣申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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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十六:需要準備多少資金才可從事臺股期貨交易? | | 交 易人必須依期貨商所定之保證金標準(期交所對此標準有基本要求)繳交保證金後才可以從事臺股期貨交易。例如期貨商規定臺股期貨之原始保證金為新台幣12萬 元,維持保證金為新台幣10萬元,則交易人需準備新台幣12萬元以上方可從事臺股期貨交易。交易人如果存入比原始保證金更充裕的資金於期貨商之保證金專 戶,比較能避免價格劇烈波動時因為未能及時補繳保證金而遭斷頭出場之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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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十七:期貨交易有那些費用? | | 交易人買賣期貨應繳交期貨交易手續費及期貨交易稅,期貨交易稅之徵收率按契約類別區分如下: 股價類期貨:每次交易之契約金額之千分之0.1 利率類期貨: 30天期利率期貨:每次交易之契約金額之百萬分之0.125 10年期政府公債期貨:每次交易之契約金額之百萬分之1.25 選擇權契約:每次交易之權利金金額之千分之1 黃金期貨:每次交易之契約金額之百萬分之2.5 以 股價指數期貨7000點,契約總價金之千分之0.1為例,交易一口單邊之股價指數期貨,約課徵交易稅140元(200×7000×0.1/1000)。而 期交所對結算會員收取之結算手續費目前為9.6元,對期貨商收取之交易手續費為14.4元,合計24元。而期貨商對交易人收取之手續費,在精算出損益兩平 及考量市場之競爭後,手續費收取之多寡由期貨商自行決定。相較於同價金總額之證券交易而言,期貨交易之手續費與交易稅均較證券交易為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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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十八:可以向股票營業員下單買賣期貨嗎? | | 依 據期貨商設置標準第二十五條之規定,證券商兼營期貨業務者,應設立獨立部門專責辦理期貨業務,該獨立部門之經理人及業務員應為專任,但受託買賣之業務員同 時具有證券及期貨業務員資格者,不在此限。故證券商如受託買賣之業務員同時具有證券及期貨業務員資格者,得同時受託證券及期貨之買賣。惟其中具有證券及期 貨業務員資格者同時受託買賣之營業櫃檯,與僅具期貨或證券業務員資格者受託買賣之營業櫃檯應作明顯之區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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