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七:期貨商對交易人收取的手續費如何計收? | | 我 國期貨市場中,期貨商向交易人收取之手續費,係由期貨商與交易人商議而定,非由主管機關或本公司統一訂定之標準。其與證券市場係由臺灣證券交易所及財團法 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分別訂定證券商受託買賣上市及上櫃有價證券之手續費率,再由各證券商以該費率為上限之範圍,自行訂定有所不同。 亦 即我國期貨集中交易市場中,主管機關及本公司皆未對期貨商向交易人收取之手續費訂定上限或下限之標準,完全由個別期貨商視其成本及市場狀況與交易人商議而 定。同樣的,交易人亦可視期貨商之服務內容及收費金額,自由選擇收費較合理之期貨商,委託其交易本公司相關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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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八:如果計劃從事臺股期貨交易,應該到那裡辦理開戶? | | 交易人可至已經 主管機關核可承作國內股價指數期貨業務,並與臺灣期貨交易所簽訂契約之期貨商、兼營期貨業務之證券商期或貨交易輔助人處辦理開戶,三者的差別如下: 專營期貨商:凡主管機關核准之國內外交易所及衍生性商品均可承作,因此交易人在專營期貨商處下單,得交易比較多種類的商品。 兼營期貨商:證券商兼營期貨業務者,依其申請項目僅得承作證券相關期貨業務(如股價指數期貨經紀業務)。 期貨交易輔助人:期貨交易輔助人得承作證券相關期貨業務,所謂期貨交易輔助業務,包括招攬、開戶、接單及轉單,因其不能與期交所直接連線,故委託之執行須轉由其委任期貨商進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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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九:交易人如何選擇優良的期貨商? | | 期 貨交易人於選擇期貨商時,應注意期貨商是否具備合法之營業許可及過去有無違規紀錄(例如是否遭到主管機關之記缺點、警告等)。交易人亦可透過證交所、期交 所公告之重大資訊及報紙媒體所揭露之資訊以便在開戶前充分瞭解相關資訊。另外不妨多參觀幾家期貨商,並與其營業員詢問期貨交易相關事宜,瞭解期貨商及其業 務人員素質後,再行選擇合適之期貨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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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十:期貨交易人辦理開戶之資格條件及相關文件為何?是否有應該特別注意的事項?是否可委託他人代理開戶?與買賣證券之開戶程序有何不同? | | 期貨商管理規則第二十五條對交易人開戶資格有所限制,另外臺灣期貨交易所業務規則第四十七條對於開戶資格亦有明文規定。除以下各款情事外,均可至合格之期貨商處開戶: | | | 1. 年齡未滿二十歲者。 2. 受破產之宣告未經復權者。 3. 受禁置產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4. 法人委託開戶未能提出該法人授權開戶之證明書者。 5. 期貨主管機關、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期貨商業同業公會及全國期貨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之職員及聘雇人員。 6. 政府機關、金融機構及公營事業之出納人員。 7. 曾因違背期貨交易契約經期交所轉知各期貨商在案未滿三年或雖滿三年但未結案者。 8. 曾違反證券交易法或期貨交易法規定,經司法機關有罪之判決確定,或經主管機關通知停止買賣證券或期貨有案,其期限未滿五年者。 9. 期貨商自行買賣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者。 |
| | 至 於有關開戶之文件,一般自然人應依期貨商規定備妥身份證明文件,並填寫期貨商提供之開戶資料,若為法人開戶時,應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合法之公司授 權書及被授權人身分證正本辦理。兩者均需填寫期貨商提供之開戶資料,包括開戶申請書暨信用調查表、受託契約、風險預告書、期貨交易人開戶資格證明文件、印 鑑卡、開戶聲明書等,期貨商並應指派專人就契約內容、期貨交易程序解說後,方得交由客戶簽章並加註日期存執,所以期貨交易必須親自開戶,不可委託他人辦 理,此乃期貨開戶與證券開戶最大的不同。
期貨開戶文件中最重要的就是受託契約與風險預告書,根據期貨商管理規則及受託契約準則之規定,期貨商在其受託契約中應載明事項計有二十一 項,其中較為重要的包括有關通知繳交追加保證金之方式及時間、強制平倉之標準等條款,為避免未來交易時發生糾紛,客戶應詳閱受託契約之內容以瞭解權利義 務,以免因未依約補足保證金致遭期貨商代為平倉而對簿公堂。至於風險預告書則係指期貨商提供期貨交易人有關期貨交易風險之說明書,係由主管機關依期貨交易 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制訂,其內容包括期貨交易之財務槓桿效果、保證金權利金之繳交、市場之風險等,目的在使交易人瞭解期貨交易之風險,進而衡量風險承受之 能力後再進行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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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十一:若交易人本身(或配偶)在期貨商任職,開戶時是否有其他限制? | | 依 據期貨商管理規則第二十七條之規定,期貨商負責人、業務員,其他從業人員或其配偶從事期貨交易者,限在所屬期貨商開戶,並不得利用他人名義為之。如期貨交 易人或配偶係屬期貨交易輔助人之內部人員者,則限於委任期貨商處開戶從事期貨交易,並不得利用他人名義為之,委任期貨商對於其開戶帳號,應與其他委託人區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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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十二:交易人在開戶的時候,必須填寫開戶原因,其用意為何? | | 按期貨商管理規則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開戶資料中,客戶應填寫開戶原因,此與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相同,此開戶原因之填寫可推知客戶屬避險類型或投機類型,藉此可推知市場參與者之結構。雖然國外有對不同類型之交 易人收取不同手續費之情況,惟國內目前並無就避險型與投機型交易人在交易手續費收取上有所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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