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4-26

何謂期貨 ? 【第 1 篇】

問題一:何謂期貨交易?

期 貨契約係買、賣雙方約定於未來某一特定時點,以交易當時約定之價格交付某特定商品的一種標準化合約。所謂標準化,就是將交易標的物之品質、數量、交割日期 與地點等要件均在契約中訂清楚,以增加交易的方便性與時效性。交易人可於契約到期前作相反方向的買賣以沖銷原來交易中所產生的履約義務(買方交錢、賣方交 貨),則不須再交錢或交貨。合法期貨交易係指交易人透過政府核准之期貨交易所進行期貨買賣。

從 事期貨交易僅須支付契約價值一定百分比之保證金即可,換句話說,如果保證金是契約價值的百分之十,等於拿一塊錢便可以交易價值十塊錢的商品。因此,期貨交 易具有以小搏大的高槓桿特性。高槓桿可使獲利放大,同時也可能造成損失倍增,為控制風險,遂有每天計算保證金是否足夠之規定(此為期貨交易之另一個特性, 稱為「每日結算」)。如果一經洗價後發現保證金不足,交易人必須於期貨商規定的時間內補足保證金,否則期貨商有權結清交易人的部位。保證金分為「原始保證 金」與「維持保證金」兩個層次,交易人必須於交易前繳交原始保證金至期貨商指定之銀行帳戶,如果行情不利於交易人,致使保證金水位低於維持保證金,則交易 人必須補足保證金至原始保證金水準。

問題二:何謂股價指數期貨?

股價指數期貨是1980年代發展出的新衍生性金融商品,由於低交易成本、 高財務槓桿、高流動性的交易環境,它提供了股票投資人、基金經理人一個良好的避險管道,使其能更廣泛地參與股票市場。

股 價指數期貨是以特定股票市場未來某時點的指數(例如三個月或六個月後的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為交易標的物之期貨合約,交易人買賣指數的盈虧是由進場到出場 兩個時點的指數差來衡量。由於股價指數是反映股票組合價值的指標,因此交易人買賣一張(口)股價指數期貨合約,相當於買賣由計算指數的股票所組成的投資組 合。

期貨合約均有特定的到期 日,契約到期後買賣雙方必須進行標的物交割,然而股價指數並非商品,要如何交割呢?理論上,賣方可用指數所含的成分股交予買方,但實務上指數所含的成分股 可能很多,交割有其執行上的困難,因此股價指數期貨之交割係以現金為之,契約中均規定指數衡量單位的現金價值,例如臺股期貨每點200元,交割時是以每點 的現金價值乘上臺股期貨指數漲跌之點數來計算買賣雙方應付或應得的金額,直接以現金結算。

 

問題三:何謂股價指數?

 

 

「發 行量加權股價指數」計算方式係以民國五十五年之股票市場市值為基期(設定為100),除特別股、全額交割股及上市未滿一個月 之股票外,其餘皆包含在其採樣中。臺灣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是以各上市股票之發行量為權數計算指數值,換句話說,股本較大的股票對指數的影響會大於股本較小 的股票,其計算公式如下:

 

 

 

目前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之產業分類及其比重如下:

 

 

 

電子類

54.559%

建材營造

1.098%

金融保險類

12.537%

貿易百貨

1.028%

塑膠工業

8.327%

橡膠工業

0.962%

油電燃氣業

5.901%

電機機械

0.816%

鋼鐵工業

3.277%

汽車工業

0.603%

航運業

2.385%

電器電纜

0.418%

其他

1.767%

生技醫療業

0.366%

紡織纖維

1.492%

玻璃陶瓷

0.302%

食品工業

1.330%

觀光事業

0.294%

水泥工業

1.131%

造紙工業

0.292%

化學工業

1.115%

綜合

0.000%

 

 

 

臺灣證券交易所發行量加權指數前五十大成份股暨市值比重表
資料日期:2008/11/28
**以上資料僅供參考,確實數據以臺灣證券交易所公佈者為準

 

問題四:交易股價指數期貨與買賣股票有那些區別?

區分

股票交易

股價指數期貨交易

交易標的

個別公司股票

股價指數(代表市場之波動,交易人可將對市場波動的預期轉換成具體的交易策略)

目的

籌資、投資、投機

避險、套利、投機

籌碼限制

限於公司流通在外股數

無限制

到期限制

無到期限制

有到期日,到期後該契約無任何價值

所需資金

現金交易-100%
融資交易-40%

僅需合約總值10~15%

財務槓桿

如果採用現金交易,則無財務槓桿效用

如果採用融資交易,則有財務槓桿效用,槓桿倍數依指數高低設有不同成數,一般約為2

交易繳付的並非交易金額,而是保證金,作為履約的擔保。槓桿倍數比較大,約10~20

股利

可領取公司發放的股利

無權領取公司發放的股利

操作靈活性

作空時有融券限制
有當日沖銷限制

可當日沖銷
作空與作多皆靈活

每日結算

不需要每日結算

每日結算,交易人帳戶保證金淨額必須高於維持保證金

交易成本

成本較高(買賣完成共需交付交易金額千分之2.85的費用,融資需另付手續費與利息)交易稅為賣出時課千分之3

1.手續費由交易人與期貨商議定
2.
期交稅為買進、賣出時按契約總值各課千分之0.1

交割

成交後第二個營業日需辦理款、券交割

到期時以現金交割

投資風險

1.不須每日結算,較無短期資金週轉之壓力
2.
槓桿倍數較小,交易人較不易發生超額損失
3.
無到期限制,可長期持有
4.
需承擔整體股市之系統風險與個股之個別風險

1.必須每日結算,有短期資金週轉的壓力
2.
槓桿倍數大,交易人有超額損失之可能3.到期時必須強制交割,無法長期持有4.僅需承擔整體股市之系統風險

 

 

問題五:期貨交易與信用交易有何異同?

信用交易是一種借貸行為,期貨保證金是當事人履行契約義務的保證,與借貸無關。兩者均有財務槓桿的效果,但信用擴張的程度不同,國內融資比率上限為股票價值之六成。而期貨契約之保證金一般為契約價值之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之間,其財務槓桿效用約為股票市場之五至七倍。

 

 

問題六:期貨交易避險者與投機者有何不同?

避 險者因為從事生產或現貨投資,手中已持有相關現貨或計劃買進現貨,經由買賣期貨以降低或移轉現貨市場價格波動風險,以穩定成本,提高經營或投資效率。投機 者係指預測未來價格行情走勢,希望經由買低賣高賺取差價的交易人,所以手中並不必要有現貨部位。投機者對於期貨市場具正面功能,其承擔了避險者所移轉的價 格風險,期貨市場的流動性因為投機者的參與而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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