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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4-26

期貨專有名詞


期貨專有名詞(一)

基差(Basis):
現貨價格與期貨價格兩者間的差價(即基差=現貨價格-期貨價格)。
 
空頭市場(Bear Market):
價格走跌的市場。
 
買進報價(Bid Price):
交易市場上,買方掛單委託買進的價格。
 
對作(Bucket):
接受客戶的委託買賣卻未下單到交易所進行撮合交易之行為,或擅自挪用客戶保證金之行為。
 
多頭市場(Bull Market):
價格走高的市場。
 
買權(Call Option):
在契約到期日前或到期日,以約定價格(稱為履約價格或執行價格)購買約定標的物之權利。
 
資本市場(Capital Market):
對個人、公司企業或政府提供長期投資計畫資金融資的市場,其還款期限最短一年以上。
 
炒單(Churning):
未顧及客戶權益而過量交易已獲取交易佣金之行為。
 
期貨結算機構(Cleaning House):
為一獨立的公司組織,或交易所下的一個部門,負責期貨交易所期貨商品之結算服務,並確保買賣雙方履行交割結算義務之機構。
 
結算會員公司(Clearing Member):
取得交易所結算會員資格之公司,負責幫非結算會員公司從事期貨結算工作。
 
契約市場(Contract Market):
由主管機關核准,以提供期貨交易的期貨交易所。
 
到期交割月份(Contract/Delivery Month):
未平倉的買賣雙方最遲必須於這個月份履行交割結算義務。
 
平倉(Cover/Offset):
以等量但相反買賣方向沖銷原有的契約稱之為平倉。
 
交叉交易(Cross Trade):
不遵行公開競價的方式擅自撮合交易。
 
交叉匯率(Cross-Rate):
兩種不同貨幣之間的價格關係。
 
匯率交換(Currency Swaps):
為降低匯率波動產生的風險而進行不同幣別轉換的契約。
 
當日沖銷(Day Trade):
當日買進或賣出期貨契約,並於當日沖銷持有部位結算差價。
 
交割通知書(Delivery Notice):
賣方於契約到期月份要求現貨交割所發出的書面通知。
 
貶值(Depreciation):
買賣交易價格(或價值)下跌。


期貨專有名詞(二)

概括授權帳號(Discretionary Account):
委託人以書面充分授權經紀人代為操作買賣。
 
雙重交易(Dual Trading):
期貨商或場內經紀人在執行客戶委託時,同時也趁機為本身利益進行下單交易。譬如期貨商或場內經紀人接受客戶委託後,卻先行為自己帳戶執行交易,或成交後,將獲利較高的成交單分配給自己帳戶。
 
超額保證金(Excess Margin):
保證金專戶存款餘額超過原始保證金部份之金額。
 
期貨轉現貨交易(Exchange For Physical/EFP):
與場外交易Ex-Pit同,通常由期貨商向銀行或現貨商詢價,其成交紀錄必須呈報交易所。
 
衍生性金融商品(Financial Derivatives):
衍生性金融商品包括期貨、選擇權、利率交換和匯率交換等。如股價指數期貨是由股票現貨所衍生出的商品,其商品價值是依附在股票現貨上。
 
第一通知日(First Notice Day):
期貨契約的賣方對買方發出現貨交割通知的第一個日子。此通知日因期貨契約與交易所而異。
 
浮動虧損(Floating Loss):
交易者於未平倉前所產生的帳面虧損。
 
交易廳經紀人(Floor Broker):
屬交易所會員,在交易場內執行委託人的買賣交易。
 
交易廳交易員(Floor Trader):
通常只為自己的帳戶進行交易,俗稱場內代表(local)。交易員通常以大量的買賣在市場上進行短線交易,除了賺取差價外,並活絡市場交易。
 
外匯交易(FOREX/Foreign Exchange):
跨國銀行本身從事各種不同貨幣的買賣,並且提供客戶買賣交易。
 
遠期契約(Forward Contract):
於店頭市場進行交易的期貨契約。
 
期貨經紀商(Future Commission Merchant/FCM):
經主管機關核准成立,從事期貨交易之招攬或接受期貨契約之委託並收受保證金,負責期貨交易人與場內經紀商或期貨交易所之仲介商。
 
期貨商業同業公會(Futures Association):
由民間期貨業者組成之組織,擔任主管機關與期貨商的橋樑。
 
期貨契約(Futures Contract):
指當事人約定,於未來特定時間,依特定價格及數量等交易條件買賣約定標的物,或於到期前或到期時結算差價之契約。
 
期貨交易所(Futures Exchange):
提供期貨集中交易市場,並開發期貨商品以供交易的機構。
 
電腦撮合交易系統(GLOBEX):
芝加哥商業交易所與芝加哥商品交易所合作研發的期貨交易電腦自動撮合系統。交易時段為該交易所收盤後至次一營業日開盤前之某一特定時段。
 
長效單(Good-till-Cancelled Order):
除非成交或經委託人取消,否則該委託持續有效之交易指令。
 
選擇權交易的賣方(Granter/Writer/Seller):
選擇權交易的賣方,收取買方之權利金,但必須承擔買方執行履約權利時,履行契約的義務,又稱之為Writer或Seller。
 
避險(Hedging):
現貨市場部位之持有者或需求者,利用期貨市場的同一商品或同等級商品,買進或賣出相同數量的期貨商品,以消除現貨市場價格波動對持有者或需求者不利的影響。
 
期權買方(Holder):
期貨選擇權契約的買方。
 
原始保證金(Initial Margin):
期貨商要求期貨交易人於下單委託買賣前,必須存入帳戶的交易保證金。原始保證金之收取金額,可能因市場行情變動而有所調整。期貨結算會員繳存於期貨結算機構之交易保證金,稱之為結算保證金。期貨結算會員於成立時,為確保履行交割義務所繳交於期貨結算機構之一規定款項稱之為交割結算基金。
 
期貨業務輔助人(Introducing Broker):
任何非雇用於期貨商之個人,從事期貨交易之招攬並接受客戶之委託買賣,但不得接受委託人之保證金存款。
 
聯合帳戶(Joint Account):
期貨交易帳戶通常以個人名義開立,但也可以二個人或以上的名義聯合開設一個帳戶,稱為聯合帳戶。
 
最後通知日(Last Notice day):
期貨契約到期前,賣方對買方最後發出現貨交割通知的日期。
 
最後交易日(Last Trading Day):
期貨契約可供交易的最後一個交易日。


期貨專有名詞(三)

槓桿保證金契約(Leverage Contract):
指當事人約定,一方支付價金一定成數之款項或取得他方授與之一定信用額度,雙方於未來特定期間內,依約定方式結算差價或交付約定物之契約。
 
限價單(Limit Order):
以指定成交價格或優於指定之價格成交之委託方式。
 
平倉(Liquidation):
賣出以沖銷先前買進的部位。
 
維持保證金(Maintenance Margin):
期貨交易人持有期貨部位所必須維持在帳戶中的保證金最低限額。期貨交易人保證金專戶存款餘額低於維持保證金額度時,期貨商即發出追繳保證金通知,要求期貨交易人補繳保證金差額至原始保證金的額度。
 
追繳保證金(Margin Call):
保證金專戶存款餘額低於規定之最低限額時,所發出的追繳保證金通知。
 
觸及市價單(Market if Touched Order):
當市場價格達到委託單所指定的價位後,轉為市價單成交的委託指令。
 
市價單(Market Order):
不指定成交價格,而依當時市場價格迅速成交。
 
逐日結算(Mark to Market):
結算公司根據每一交易日期貨契約之結算價逐日結算,計算客戶保證金專戶存款餘額,以確實反映市價。期貨帳戶經結算後,如有盈餘則將款項撥入保證金專戶,如有虧損則自保證金專戶扣除。貨幣市場(Money Market):對公司企業、金融機構或政府提供短期資金調度的市場,其還款期限最短是隔天,最長是一年。短期資金寬鬆者可藉由貨幣市場轉借給短期資金不足者。
 
綜合帳戶(Omnibus Account):
非結算會員之期貨商為了要進行交易結算,將客戶之帳戶(兩個或兩個以上)統合起來,於具有結算會員之期貨商開立一個交易帳戶,此交易帳戶稱之為綜合帳戶。
 
未平倉合約(Open Interest):
期貨交易收盤後未平倉的期貨契約單邊買或賣的數量。
 
公開喊價(Open Outcry):
交易所的交易場中,由場內經紀人公開競爭喊價及做手勢以便成交,此種交易模式稱為公開喊價。
 
選擇權契約(Option Contract):
指當事人約定,選擇權買方支付權利金,取得購入或售出之權利,得於特定時間內,依特定價格數量等交易條件買賣約定標的物;選擇權賣方,於買方要求履約時,有依選擇權約定履行義務;或雙方同意於到期前或到期時結算差價之契約。
 
權利金(Option Premium):
買權或賣權的買者必須支付給賣方,作為將來買進或賣出期貨契約的權利價金。
 
帳面利潤(Paper Profit):
帳戶中未平倉的契約,若予以平倉所可能獲得的利潤,稱之為帳面利潤。
 
交易場(Pit or Ring):
交易廳內供各項契約進行交易的圓形或多角形場地。
 
契約數量限制(Position Limit):
交易所對投資者能夠在市場中進行交易之契約數量限制。一般而言,投資者必須接受交易所規定之交易數量限制,但是避險者於提供文件證明後可不受限制。
 
買賣報告書(Purchase & Sale Statement):
客戶完成交易後,由期貨商印製並寄發或轉交給客戶的期貨交易明細表。
 
賣權(Put Option):
於契約到期日前或到期日,以約定價格(稱為履約價格或執行價格)賣出約定標的物之權利。
 
風險預告書(Risk Disclosure Statement):
開立期貨交易帳戶者,於開戶時簽署一份表示瞭解期貨交易風險的聲明文件。
 
結算價(Settlement Price):
期貨交易收盤後,所訂定的結算價格,以便結算會員公司進行逐日結算。
 
賣單平倉(Short Covering):
買進以沖銷先前賣出的部位。
 
投機者(Speculator):
參與交易的目的在於賺取差價,而不是避險用途。
 
現貨市場(Spot/Cash Market):
現貨市場是指股票或金融商品於交易後,在極短的時間內(一到二個營業日)履行交割義務的市場。
 
價差交易(Spreading):
同時買進與賣出某一相同期貨商品,不同月份或某一不同但相關之商品期貨已獲取利潤的交易。



期貨專有名詞(四)

限價停損單(Stop Limit Order):
當市場價格達到委託人指定之價位時,此委託單便立即變成限價單,有無法成交之可能。限價停損買單之價格必須設在當時市場價格之上。限價停損賣單之價格必須設在當時市場價格之下。
 
停損單(Stop Order):
當市場價格達到委託人指定之價位時,此委託單便立即變成市價單,一般通常於平倉時使用,以減少損失,亦可用於建立新的部位。停損買單之價格必須設在當時市場價格之上。停損賣單之價格必須設在當時市場價格之下。
 
履約價格(Strike/Exercise Price):
選擇權的買方有權買進或賣出期貨契約的交易價格。
 
最小升降單位(Tick):
期貨契約價格的最小變動單位。
 
最小升降單位(Tick):
期貨契約價格的最小變動單位。
 
價內(In the Money):
買權的履約價格低於於標的物的現價;賣權的履約價高於標的物的現價。
 
價平(At the Money):
買權的履約價格等標的物的現價;賣權的履約等於標的物的現價。
 
價外(Out of the Money):
買權的履約價格高於標的物的現價;賣權的履約價低於標的物的現價。
 
造市者(Market Maker):
造市者具有詢價及報價的義務,其主要功能在於提昇交易市場的價格密接性、連續性、穩定性、及市場流動性,並協助市場促成交易。
 
立即成交否則取消單(Immediate or Cancel,IOC):
所下委託單必須馬上成交,否則即行取消之委託方式。
 
全部成交否則取消單(Fill or Kill,FOK):
所下委託單必須全數成交,否則立即取消之委託方式。
 
當日有效單(Rest of Day,ROD):
所下委託單限當日有效。

期貨市場架構

期貨市場組成架構,區分為數個不同機構及群體,而唯有瞭解期貨市場整個基本架構,才能進一步認識其組織概況。
 
一、主管機關
 
我國期貨交易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行政督導期貨市場交易。

二、期貨市場自律機構——全國期貨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我國期貨市場之自律組織為「全國期貨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目前為「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設立之目的為:發揮自律之功能及配合期貨市場之發展。

三、期貨交易所——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期貨交易所之設立,以促進公共利益及確保期貨市場交易之公正為宗旨。期貨交易所之組織,分為會員制及公司制。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組成股東有二百餘位法人股東,由期貨業、證券業、銀行業、證券暨期貨相關機構四大行業出資二十億元所組成,係具會員制精神之公司制期貨交易所。

四、期貨結算機構
 
在期貨交易中,期貨結算機構居中扮演交易雙方的相對方(對買方而言為賣方,對賣方而言為買方),承擔履行契約的義務。
期貨結算機構辦理期貨交易後之結算交割工作,其業務含:訂定與調整保證金金額、訂定結算與交割程序、辦理結算與到期交割作業、管理結算保證金與交割結算基金、結算會員風險管理等。期貨交易的結算是由結算會員向期貨結算機構辦理。
目前期貨結算機構由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兼營,其營業、財務與會計依法獨立。
 
五、結算會員
 
結算會員為代表期貨商進行期貨結算業務之法人。
結算會員除特別結算會員外,應具期貨商資格,結算會員之種類分
(一)個別結算會員:
僅能為自己期貨經紀或自營業務之交易辦理結算交割。
(二)一般結算會員:
除為自己期貨經紀或自營業務之交易辦理結算交割外,並可受託為其他期貨商辦理結算交割業務。
(三)特別結算會員:
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之金融機構,其僅能受託為期貨商辦理結算交割業務。

六、期貨商
 
期貨商分為經紀商及自營商,其設立須經主管機關核准。
(一) 期貨經紀商:
係指得接受客戶委託買賣期貨、選擇權契約並接受客戶委託開設期貨交易帳戶之公司。
(二) 期貨自營商:
係自行買賣期貨、選擇權契約之期貨商
 
依據主管機關規定,期貨經紀商專營者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二億元,而對證券商兼營期貨經紀業務者 ,指撥營運資金依其經紀業務範圍有不同之規範(詳「期貨業設置條件一覽表」) ,增設一家分支機構為新台幣一千五百萬元 ,期貨自營商為新台幣四億元。
 
七、期貨交易輔助人
 
期貨交易輔助人業務係協助期貨經紀商招攬客戶,並接受客戶下單,再轉單給期貨經紀商,惟不得經手保證金業務。目前僅證券經紀商得申請成為期貨交易輔助人。期貨交易輔助人之主要業務範圍包括:
(一)招攬期貨交易人從事期貨交易。
(二)代理期貨商接受期貨交易人開戶。
(三)接受期貨交易人期貨交易之委託單並交付期貨商執行。
 
八、期貨業務員:
 
必須經我國期貨業務員測試合格
期貨經紀商之業務人員主要業務範圍有:
(一)招期貨交易之招攬、開戶、受託、執行或結算交割。
(二)期貨交易之自行買賣、結算交割。
(三)期貨交易之買賣分析或內部稽核。
(四)期貨交易之全權委託。
 
九、期貨交易人
 
係指委託期貨商從事期貨交易之人。
在期貨市場中,期貨交易人之交易動機可區分為:
(一)避險動機:
指持有現貨部位,暴露於現貨價格波動風險之交易人,這些人為規避所握有資產之風險,則採用期貨交易來避險。
(二)投機動機:
指為獲取高額報酬率而願意承擔風險,因此利用期貨交易契約投機獲利之交易人。
(三)套利動機:
在市場上,一旦期貨價格與現貨價格失衡,交易人會立刻進行買低賣高的套利行為,而由於套利的存在,市場的價格可以透過其套利的行為獲得均衡。


何謂期貨 ? 【第 1 篇】

問題一:何謂期貨交易?

期 貨契約係買、賣雙方約定於未來某一特定時點,以交易當時約定之價格交付某特定商品的一種標準化合約。所謂標準化,就是將交易標的物之品質、數量、交割日期 與地點等要件均在契約中訂清楚,以增加交易的方便性與時效性。交易人可於契約到期前作相反方向的買賣以沖銷原來交易中所產生的履約義務(買方交錢、賣方交 貨),則不須再交錢或交貨。合法期貨交易係指交易人透過政府核准之期貨交易所進行期貨買賣。

從 事期貨交易僅須支付契約價值一定百分比之保證金即可,換句話說,如果保證金是契約價值的百分之十,等於拿一塊錢便可以交易價值十塊錢的商品。因此,期貨交 易具有以小搏大的高槓桿特性。高槓桿可使獲利放大,同時也可能造成損失倍增,為控制風險,遂有每天計算保證金是否足夠之規定(此為期貨交易之另一個特性, 稱為「每日結算」)。如果一經洗價後發現保證金不足,交易人必須於期貨商規定的時間內補足保證金,否則期貨商有權結清交易人的部位。保證金分為「原始保證 金」與「維持保證金」兩個層次,交易人必須於交易前繳交原始保證金至期貨商指定之銀行帳戶,如果行情不利於交易人,致使保證金水位低於維持保證金,則交易 人必須補足保證金至原始保證金水準。

問題二:何謂股價指數期貨?

股價指數期貨是1980年代發展出的新衍生性金融商品,由於低交易成本、 高財務槓桿、高流動性的交易環境,它提供了股票投資人、基金經理人一個良好的避險管道,使其能更廣泛地參與股票市場。

股 價指數期貨是以特定股票市場未來某時點的指數(例如三個月或六個月後的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為交易標的物之期貨合約,交易人買賣指數的盈虧是由進場到出場 兩個時點的指數差來衡量。由於股價指數是反映股票組合價值的指標,因此交易人買賣一張(口)股價指數期貨合約,相當於買賣由計算指數的股票所組成的投資組 合。

期貨合約均有特定的到期 日,契約到期後買賣雙方必須進行標的物交割,然而股價指數並非商品,要如何交割呢?理論上,賣方可用指數所含的成分股交予買方,但實務上指數所含的成分股 可能很多,交割有其執行上的困難,因此股價指數期貨之交割係以現金為之,契約中均規定指數衡量單位的現金價值,例如臺股期貨每點200元,交割時是以每點 的現金價值乘上臺股期貨指數漲跌之點數來計算買賣雙方應付或應得的金額,直接以現金結算。

 

問題三:何謂股價指數?

 

 

「發 行量加權股價指數」計算方式係以民國五十五年之股票市場市值為基期(設定為100),除特別股、全額交割股及上市未滿一個月 之股票外,其餘皆包含在其採樣中。臺灣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是以各上市股票之發行量為權數計算指數值,換句話說,股本較大的股票對指數的影響會大於股本較小 的股票,其計算公式如下:

 

 

 

目前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之產業分類及其比重如下:

 

 

 

電子類

54.559%

建材營造

1.098%

金融保險類

12.537%

貿易百貨

1.028%

塑膠工業

8.327%

橡膠工業

0.962%

油電燃氣業

5.901%

電機機械

0.816%

鋼鐵工業

3.277%

汽車工業

0.603%

航運業

2.385%

電器電纜

0.418%

其他

1.767%

生技醫療業

0.366%

紡織纖維

1.492%

玻璃陶瓷

0.302%

食品工業

1.330%

觀光事業

0.294%

水泥工業

1.131%

造紙工業

0.292%

化學工業

1.115%

綜合

0.000%

 

 

 

臺灣證券交易所發行量加權指數前五十大成份股暨市值比重表
資料日期:2008/11/28
**以上資料僅供參考,確實數據以臺灣證券交易所公佈者為準

 

問題四:交易股價指數期貨與買賣股票有那些區別?

區分

股票交易

股價指數期貨交易

交易標的

個別公司股票

股價指數(代表市場之波動,交易人可將對市場波動的預期轉換成具體的交易策略)

目的

籌資、投資、投機

避險、套利、投機

籌碼限制

限於公司流通在外股數

無限制

到期限制

無到期限制

有到期日,到期後該契約無任何價值

所需資金

現金交易-100%
融資交易-40%

僅需合約總值10~15%

財務槓桿

如果採用現金交易,則無財務槓桿效用

如果採用融資交易,則有財務槓桿效用,槓桿倍數依指數高低設有不同成數,一般約為2

交易繳付的並非交易金額,而是保證金,作為履約的擔保。槓桿倍數比較大,約10~20

股利

可領取公司發放的股利

無權領取公司發放的股利

操作靈活性

作空時有融券限制
有當日沖銷限制

可當日沖銷
作空與作多皆靈活

每日結算

不需要每日結算

每日結算,交易人帳戶保證金淨額必須高於維持保證金

交易成本

成本較高(買賣完成共需交付交易金額千分之2.85的費用,融資需另付手續費與利息)交易稅為賣出時課千分之3

1.手續費由交易人與期貨商議定
2.
期交稅為買進、賣出時按契約總值各課千分之0.1

交割

成交後第二個營業日需辦理款、券交割

到期時以現金交割

投資風險

1.不須每日結算,較無短期資金週轉之壓力
2.
槓桿倍數較小,交易人較不易發生超額損失
3.
無到期限制,可長期持有
4.
需承擔整體股市之系統風險與個股之個別風險

1.必須每日結算,有短期資金週轉的壓力
2.
槓桿倍數大,交易人有超額損失之可能3.到期時必須強制交割,無法長期持有4.僅需承擔整體股市之系統風險

 

 

問題五:期貨交易與信用交易有何異同?

信用交易是一種借貸行為,期貨保證金是當事人履行契約義務的保證,與借貸無關。兩者均有財務槓桿的效果,但信用擴張的程度不同,國內融資比率上限為股票價值之六成。而期貨契約之保證金一般為契約價值之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之間,其財務槓桿效用約為股票市場之五至七倍。

 

 

問題六:期貨交易避險者與投機者有何不同?

避 險者因為從事生產或現貨投資,手中已持有相關現貨或計劃買進現貨,經由買賣期貨以降低或移轉現貨市場價格波動風險,以穩定成本,提高經營或投資效率。投機 者係指預測未來價格行情走勢,希望經由買低賣高賺取差價的交易人,所以手中並不必要有現貨部位。投機者對於期貨市場具正面功能,其承擔了避險者所移轉的價 格風險,期貨市場的流動性因為投機者的參與而提高。